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7月確定(下稱第①、②罪);同年間又因轉讓禁藥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共3罪)確定(下稱第③至⑥罪);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第⑦罪);上揭第①至⑦罪,繼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0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12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09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