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 李鈺蓁 即 李宣葉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告 張育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