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存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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