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債權人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代理人 嚴凱莉 債務人 高志強 債務人 陳建國 債務人 陳榮華 債務人 楊千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9,020元│108年10月25日起至│10.8%│108年10月25日起至│按週年利率3.24%計收違約金。││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