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佩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53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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