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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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聲請人、具狀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併同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