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李銘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37,756元│105年12月21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3.75│├──┼─────┼───────┼──────┼─────────┤│002│110,058元│105年12月21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3.82│├──┼─────┼───────┼──────┼─────────┤│003│18,134元│105年12月21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3.83│├──┼─────┼───────┼──────┼─────────┤│004│9,553元│105年12月21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13.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