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9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玉玲
張峻瑋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綺 (即 張良智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連玲琴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薰尹 (即張良智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張春玉 (即張良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張玉玲、張峻瑋(下合稱為上訴人2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萬9452元(計算式之說明:依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358號裁定之房屋價額及上訴人2人之上訴聲明予以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661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