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27號上訴人即被告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良謙 上訴人即被告玉大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青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潘忠義 、 潘張金 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7,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