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25號上訴人柯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尚志 被上訴人愛尼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