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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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27號上訴人 陳建丰 被上訴人 林文裕
林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年1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12月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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