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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