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仲毅選任辯護人黃鉦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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