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嘉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湯富傑 因107年度訴字第1987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