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官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毛重共計貳點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官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另案執行觀察、勒戒程序前所犯,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效力所及,而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驗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7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應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橋頭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8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1.2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1.2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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