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6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歐斯綺 債務人 歐瑞隆 債務人 張家 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歐斯綺、歐│自民國104│104年9月29│1.83%││││瑞隆、張家│年7月1日│日│││001│27,792│儀├─────┼─────┼──────┤││元││104年9月30│104年11月│1.76%│││││日│10日│││││├─────┼─────┼──────┤││││104年11月│至清償日│2.76%│││││11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序號│││日│日│式│├──┼───┼─────┼─────┼─────┼──────┤│001│27,792│歐斯綺、歐│自民國104│104年9月29│0.183%│││元│瑞隆、張家│年8月2日起│日│││││儀├─────┼─────┼──────┤││││104年9月30│104年11月│0.176%│││││日│10日│││││├─────┼─────┼──────┤││││104年11月│105年2月1│0.276%│││││11日│日│││││├─────┼─────┼──────┤││││105年2月2│至清償日止│0.552%│││││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