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17號
第346號第349號第350號第351號第354號第355號第376號第460號原告 葉乃華
呂家芳 袁起龍 王麗華 上4人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
吳朱櫻 趙二韎 被告 李建萬 (即 李鎮權 之父)
游蕙臻 (即李鎮權之母) 洪泰承 (即 洪孟澤 之父) 張慧婷 (即洪孟澤之母) 李建財 (即 李沇誠 之父) 曾寶淑 (即李沇誠之母) 郭勝祖 游輝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