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被 告 林瑞庭
被 告 李鴛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頭份
市東興別墅7號,有被告陳報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