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侵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AB000-A112158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冠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事實可能構成數罪應予分論併罰,且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關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規定之適用,應於審理時補充告知上開情形,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