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山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猥褻)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4年4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31號判處罪刑,並以111年度聲字第16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10年10月1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月3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16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㈡、審核卷附之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宜蘭監獄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宜蘭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STATIC-99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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