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林郵局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吳旭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雲林縣斗六西平路郵│107年4月16日│5,136元│U0000000│││1│司水林郵局│局│││││││林秀梅││││││├─┼─────────┼─────────┼───────────┼─────────┼────────┼──┤│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雲林縣斗六西平路郵│107年4月16日│7,063元│U0000000│││2│司水林郵局│局│││││││林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