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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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 柯孫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柯鐵雄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柯鐵雄(男,昭和00年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廳○○市○○○○目○○番地)於民國45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柯鐵雄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兄柯鐵雄於昭和18年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柯鐵雄於民國35年因出外未歸,迄今行方不明,音訊全無,今為辦理祖父 柯子添 所有土地繼承事宜,並料柯鐵雄確已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5年,故聲請本院准許宣告柯鐵雄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
8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定。再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又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0月0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15日出生,民法第9條及第124條第2項亦有明定。茲本件民法第8條第1項所定期間計算,聲請人僅略知失蹤人自35年間失蹤,因無從確定失蹤日,故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後段規定,故依上開規定應推定其為35年7月1日失蹤。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柯鐵雄於35年7月1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7年10月12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具狀陳述明確,是聲請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柯鐵雄自35年7月1日失蹤,計至45年7月1日屆滿10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睿亭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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