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湋振 即巴洛克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或陳明如附件所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8日寄存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東勢分駐所,並於同年月18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3頁),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件: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車輛部分請提出中古車估價),併按該全部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明確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請與下列四分開列明)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工程款)、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陳明稅捐機關名稱?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六、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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