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建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0992-D9號車牌貳面(背面均有LP-7890黑色雕刻貼紙字樣),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建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60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LP-7890號車牌0面,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丁建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2年,已於102年6月9日屆滿,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緩字第179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按,扣案「0992-D9號車牌0面(背面均有LP-7890黑色雕刻貼紙字樣」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上開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LP-7890號車牌0面,是我將原車牌0000-00的背面空白處,用黑色雕刻貼紙再以廣告設計剪裁等語明確,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憑。又領取牌照後車牌之所有權屬於車主所有,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且被告行為時,車主即被告,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附卷可按(見警卷第13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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