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鎮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茗之 即福藏文化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