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羅雅裴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所在
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經10日即000
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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