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34號
原   告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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