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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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有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更正部分應增加「第1頁第10行『於99年3月間』更正為『於99年1月27日前某不詳時間』」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應更正部分,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漏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