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483號債權人 廖金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阮炫婷曾啓銘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貸款購車,屆期未還,為此請求清償。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機車分期付款申請書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條款可知,出借人為機車商行(未載明商行名稱),債權人僅為受任辦理購車及貸款事宜之人,不可一概而論。準此,債權人以出借人之名義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於法顯屬無據,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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