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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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陳德仁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