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ScottM原告乙○○○○○
設3000法定代理人Scoott訴訟代理人 史馨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盛星 律師與 蘇美蓮 律師(即 辜啟允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伍仟捌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肆萬陸仟捌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零肆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肆萬零肆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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