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大帝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卅七號五樓代表人 吳尚傑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楊晉佳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