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9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0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0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0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命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