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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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2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22號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5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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