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10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1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10號聲請人一貿眾裝潢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文富 聲請人二葉文富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之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77條、第379條第10款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願及訴訟防禦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一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又核其餘聲請意旨,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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