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69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是否負連帶責任。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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