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68號聲請人 張嘉豪 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月鳳 住嘉義市○○路○○號5樓1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張木宜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虎尾鎮○○里00鄰○○00號),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