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0號上訴人 鄒安琪 即原告
廖婉夙 許永壽 被上訴人 陳柏聰 即被告
陳奮輝 陳守宏 陳靜君 陳厚伻 陳云羚 陳欽榮 陳普寧 陳郁婷 陳惠君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重訴字第20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