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極方創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承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極方創作室內│新莊區農會│104年6月30日│50,000元│CZ0000000││││裝修有限公司│中港分行│││││├──┼──────┼─────┼───────┼─────┼─────┼──┤│2│極方創作室內│新莊區農會│104年8月30日│50,000元│CZ0000000││││裝修有限公司│中港分行│││││├──┼──────┼─────┼───────┼─────┼─────┼──┤│3│極方創作室內│新莊區農會│104年10月30日│50,000元│CZ0000000││││裝修有限公司│中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