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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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戊○○
甲○○乙○○
號己○○庚○○丁○○(即 李仍洲 之丙○○(即李仍洲之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正磊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依確定判決所示負擔訴訟費用比率所得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書及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依上述規定提出繕本或其提出之計算書不合程式,乃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官碧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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