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蔡坤宗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為中風,手腳多處功能喪失,右手更是無知覺,在押期間,病情加重,已無反覆實施犯罪之可能,且已與被害人之父母達成和解,獲得原諒,並無羈押之必要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即聲請人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前已有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提起公訴之前科(目前繫屬於本院尚未審結),竟又再犯本案,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6月21日裁定羈押,且經訊問被告後,認前述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乃裁定被告自102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被告固以其身體狀況為由聲請具保,但被告之前已以相同理
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業經本院駁回在卷(102年度聲字第1179號,本院在該案已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該所於102年9月3日以彰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表示聲請人因中風及高血壓病史,目前於看守所內,持續門診服藥治療,醫囑尚無保外就醫之必要),被告再執相同理由聲請,而未檢附其他事證,自無理由。
㈢又本院認被告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之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犯行明確,已於102年9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審酌被告前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起訴,目前繫屬於本院,仍在審理中,竟又再犯本件犯罪情節類似之罪,且其雖然中風,右手行動不便,但仍可為本案猥褻之犯行,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不受身體中風、行動較為不便之影響,是本案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依然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