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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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1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務人 巫吉雄 債務人巫宗興
一、債務人巫吉雄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巫吉雄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巫吉雄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巫吉雄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