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姿樺
柯富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偵字第66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錄音帶壹捲,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姿樺、柯富家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傳真機1臺、錄音帶1捲,係被告等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姿樺、柯富家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1年度偵字第661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錄音帶1捲,為被告2人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