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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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逢德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里區○○○街○巷○號4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逢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逢德因竊盜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因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等節,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自足認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於102年1月23日公布、同年1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案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