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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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收養人丙○○之財產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狀、存款證明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任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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