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19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勍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務人 吳秀珍陳世康 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債務人 陳奕蓓 即陳世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0號20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世康死亡前之退休金,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0段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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