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鄧鈞元 被告 呂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萬8,0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萬8,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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