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4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楊筑婷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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