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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