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88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4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69NX00000000│1│170│││有限公司││││├──┼────┼──────┼──┼──┤│002│大同股份│69NX00000000│1│50│││有限公司││││├──┼────┼──────┼──┼──┤│003│大同股份│70NX00000000│1│26│││有限公司││││├──┼────┼──────┼──┼──┤│004│大同股份│71NX00000000│1│24│││有限公司││││├──┼────┼──────┼──┼──┤│005│大同股份│72NX00000000│1│18│││有限公司││││├──┼────┼──────┼──┼──┤│006│大同股份│73NX00000000│1│17│││有限公司││││├──┼────┼──────┼──┼──┤│007│大同股份│74NX00000000│1│12│││有限公司││││├──┼────┼──────┼──┼──┤│008│大同股份│74NX00000000│1│6│││有限公司││││├──┼────┼──────┼──┼──┤│009│大同股份│75NX00000000│1│6│││有限公司││││├──┼────┼──────┼──┼──┤│010│大同股份│75NX00000000│1│11│││有限公司││││├──┼────┼──────┼──┼──┤│011│大同股份│76NX00000000│1│20│││有限公司││││├──┼────┼──────┼──┼──┤│012│大同股份│78NX00000000│1│52│││有限公司││││├──┼────┼──────┼──┼──┤│013│大同股份│79NX00000000│1│68│││有限公司││││├──┼────┼──────┼──┼──┤│014│大同股份│79NX00000000│1│4│││有限公司││││├──┼────┼──────┼──┼──┤│015│大同股份│80NX00000000│1│33│││有限公司││││├──┼────┼──────┼──┼──┤│016│大同股份│82NX00000000│1│72│││有限公司││││├──┼────┼──────┼──┼──┤│017│大同股份│85NX00000000│1│263│││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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